哈尔滨离婚律师断绝亲属关系协议是否有效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诉讼离婚,离婚程序中,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问题均无异议,哈尔滨离婚律师但对婚生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甲男要求婚生子归其抚养、婚生女归乙女抚养,而乙女主张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经庭审查明:甲男与乙女为同一单位同事,二人收入、住房条件等情形相当。

       在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由男女各方抚养还是由一方抚养,应当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此一原则在双胞胎子女和单独子女的抚养权确认方面均无区别。但哈尔滨婚姻法律师在此提示,审判实务中一般考虑执行问题,均以离婚时实际控制子女的一方,作为确定抚养权的唯一依据。此即为理论与实务的区别所在,实务中,如实际控制子女一方不存在严重疾病或重大恶习等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则一般均会认定实际控制一方享有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哈尔滨离婚律师则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即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此类拟制血亲关系当然不能缔结婚姻。如果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则二者不存在任何障碍,可以结婚。因此,在未解除拟制血亲关系情形下缔结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

       原告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程序中,如无特殊情形,则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作为被告,在原告第二次诉讼离婚时未涉及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问题,其为保证在判决离婚诉讼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或解决子女、财产问题,往往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子女或财产问题的解决请求,此类请求是否可以认定为反诉,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哈尔滨婚姻法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反诉应当与本诉关联且必须以吞并或抵消本诉为目的。鉴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并非针对离婚诉讼的抵消或吞并,因此,其不能按照反诉处理。但由于离婚诉讼属于复合诉讼,审判实务中,如果原告在提出不同意离婚抗辩的同时,哈尔滨离婚律师也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一并提出请求,法院一般进行全面审理,涉及补缴诉讼费用的,由提出一方暂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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