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调查公司养父母与养子女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由此可知,离婚协议中约定免除非抚养方的抚养费是合法的。但离婚后,是否可以有权主张增加抚养费,此问题尚未明确规定。哈尔滨婚姻法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一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对子女抚养费予以放弃,离婚后又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增加的情形屡见不鲜。哈尔滨调查公司为此,对是否可以增加的情形应当从严谨慎把握,如果子女及其实际抚养一方的监护人无法举证增加抚养费属于法定的追加情形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亲生父母基于生育的事实与子女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基于再婚并抚养继子女的事实与继子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再婚父母离婚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支付抚养费外,其他均应按照亲生父母的关系处理。综上,哈尔滨婚姻法律师认为,即使离婚,形成事实抚养的继父母也有权探视继子女,随子女一方生活的亲生父母无权以非血亲为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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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与其扶养(包括赡养、抚养,下同)义务人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若无执行标的物上的牵连,扶养义务人一般不是协助执行义务人。但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只有一套住房可供执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施行后,被执行人的扶养义务人可以成为协助执行人。

       生道执行是我国强制执行工作必须坚守的理念,其意旨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哈尔滨调查公司存权的核心要义是公民保有或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生存权的义务主体为国家。我国把生存权视为首要人权之一,生存权与债权相冲突时,生存权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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