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首例“隔代探望权”终审宣判

       倪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对孩子的监护权毋庸置疑,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徐某、李某夫妇应当充分尊重倪某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权利。之前因探视发生争执和过激的行为不管起因如何,但在客观上的确对倪某及其父母的生活造成了相当影响,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矛盾继续存在,不仅不利于探望,而且亦不符合立法之精神与家庭和谐之理念。鉴于徐某、李某已承诺不再纠缠过去矛盾,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主动缓和双方关系,故可支持其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倪某某。

       二审主审法官朱光烁表示,老人探望孙子的权利应该支持和保护,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但老人探望孙子的权利不是没有边界和限制的,孩子母亲是监护权的第一顺位人,对其母亲和母亲关爱孩子成长的权利也应该充分予以尊重和保护,过分强调任何一方权利而忽视另一方权利,都不合适。二审判决的法理基础,给这个问题提供了更理性思考的空间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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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育的配子、胚胎的处置应获得夫妇双方的知情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未经一方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下,启动冷冻胚胎,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违背了不知情方的意愿,不知情方不构成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视其为一个单纯的精(卵)捐献者,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不知情方并不需要对案中通过胚胎移植技术培育出来的小孩承担抚养责任。

       王某(原告、上诉、申人)与张某(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2000年至2003年非法同居,于2001年、2002年分别做了两次试管婴儿,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生育某亿、某赢,王某与张某在做试管婴儿过程中,剩余了一、二十个胚胎,并将这些剩余的冷冻胚胎保存在医院,胚胎的卵子是王某提供,精子是张某提供。双方于2004年解除同居关系。此后,2008年3月20日17时26分,某金在广东省哈尔滨市罗湖区出生,王某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是张某在2007年利用剩余的一个冷冻胚胎,通过代孕方式将某金生育出来,因此,请求法院确认某金与张某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某金由张某抚养。

       本案中,王某主张某金与张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双方于2004年已解除分居关系,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代孕某金的行为是经张某同意,且王某提供哈尔滨市人民医院出具某金的《出生医学证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仅能证明某金与王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不能证明某金与张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另外,王某、张某共同生育某亿、某赢并不能必然得出某金也是由王某与张某共同生育这一事实。故王某关于此节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此,王某主张某金与张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依法应当“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现王某并未能提供任何关于某金与张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证明,故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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