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私人离婚律师无效遗嘱及处理原则

       2013年10月底,倪某产下儿子,可双方的心结尚未完全解开,在探望一事上摩擦不断,甚至爆发冲突。哈尔滨私人离婚律师倪某为此拒绝老人的“探孙权”。协商未果,老人将倪某告上法庭,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孩子10周岁之前,原告徐某、李某夫妇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二审判决主要理由我国《婚姻法》虽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

       一审判决主要理由徐某、李某夫妇系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且对被探望者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然而,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从其怀孕到孩子1岁多期间,被上诉人徐某、李某夫妇多次带人持械上门辱骂打砸,甚至抢走孩子,对其恶意诽谤污蔑,被上诉人的行为对其及其家人和孩子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被上诉人的探望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害无利。此后该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理由一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哈尔滨私人离婚律师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

       理由二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享有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利。既然《继承法》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父或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情形下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同理失独老年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亦是对失独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心。

       理由三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循法定的顺序位阶,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哈尔滨私人离婚律师否则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视。当然,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之时亦应为其他近亲属合理探视提供必要之便利。理由四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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