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婚姻调查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性质认定

       哈尔滨婚姻调查在认定配偶与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后,相应的举证责任将转移给被告,被告应举证证明收取款项或财物的合法性。本案中,虽然邓杰华二审时仍然否认案涉三笔款项是基于不正当关系赠与给杨伟莲,但对于128000元,杨伟莲主张系邓杰华归还的借款,此主张虽与邓杰华的陈述一致,鉴于邓杰华与杨伟莲之间的关系,仅有邓杰华的承认不足以证明杨伟莲的主张,杨伟莲须进一步证明借款合意的达成及当初出借款项时的交付方式,对此,杨伟莲未完成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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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100000元,杨伟莲陈述系其交付现金给邓杰华,由邓杰华代其存入账户,但邓杰华往杨伟莲账户存入100000元的当天,从自己账户同时取款100000元,对所取款项的用途,邓杰华未能给出解释,可以推定邓杰华所取的款项与存入杨伟莲账户的款项为同一笔;至于7000元,杨伟莲主张系基于请求邓杰华帮忙结算装修款而给付现金,但又主张邓杰华系使用杨伟莲的信用卡与装修公司结算的,所以最后返还7000元给杨伟莲。既已将信用卡交给邓杰华使用,又另行给付一笔现金,二审法院认为杨伟莲此说有悖常理,对杨伟莲关于7000元的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分析,邓杰华以及杨伟莲均未能举证证明三笔款项往来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邓杰华与杨伟莲之间的关系,二审法院采信蓝影的主张,认定案涉三笔款项是邓杰华赠与给杨伟莲。邓杰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损害了蓝影的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故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杨伟莲向蓝影返还案涉款项。这类案件中,在认定存在不正当关系后将收取款项正当性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既有利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及稳定。

       被告吕某则表示被告张某支付款项的事实存在,但系作为其向被告张某的借款,在此后其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了涉案款项哈尔滨婚姻调查,且因双方之间多有借贷往来以及其后的合伙投资关系,截止至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已经对投资款项在其他法院调解确认无纠葛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上述款项。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等于赠与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张某对吕某的赠与是真实意思表示,已通过汇款、刷卡等行为完成,不应予以撤销。张某对吕某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马某的共同财产权,张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马某不能要求返还,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也未经妻子追认,应属无效行为。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非因离婚不能分割,所以该无效行为及于此转让行为中的整个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吕某应当归还全部赠与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哈尔滨婚姻调查张某应当享有一半处置权。张某未经协商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吕某,侵犯了马某在共同财产中的那部分所有权,故该赠与行为应部分无效,吕某只需向马某返还所诉款项的一半数额。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系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从原被告的举证来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吕某名下的房车系被告张某单纯赠与,且被告吕某举证证明两被告之间有投资和借贷关系往来,在充分考虑原被告三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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