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遗孀争夺2亿遗产,徐邦达遗产案一审落判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原告马某、被告张某与被告吕某之间所争议的内容为:被告张某支付给被告吕某的财物的性质以及被告吕某是否应当返还上述钱款。原告认为本案讼争钱款系赠与,被告张某对此无异议,被告吕某则认为系借贷以及投资往来。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通过审理查明的内容,可以确认的是两被告之间存在多笔多次双向银行转账往来,并非单纯由被告张某转账给被告吕某,且其二人之间尚发生有共同投资行为。虽然被告张某在婚外与被告吕某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且从一般社会认知以及两被告各自的经济收入状况来看,不能排除被告张某赠与行为的可能性,但仅从原告目前所举证据,不能确认被告张某支付给被告吕某的财物系其单方赠与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张某赠与给被告吕某财物的行为无效,以及要求被告吕某返还原告涉案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效力认定。丈夫转移财产给情人,显然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这就应遵循“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丈夫没有征得妻子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同时,该转让行为还违背了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

        对原告所主张的上述款项及陈述内容,被告张某均予确认。此外,张某表示除支付涉案的钱款外,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其还支付购买了涉案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并承担了与被告吕某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原告马某认为该款系张某为吕某购买汽车所支付。2011被告张某刷卡消费535000元购买轿车一辆,销售发票开具给吕某的。原告马某认为上述两笔款系张某为吕某购买汽车所支付。马某认为丈夫张某赠与给吕某财物的行为无效,吕某应当返还从张某处取得的财物合计人民币789993元。

        圈内人送徐邦达一雅号——“徐半尺”,据说曾有一位来访者送来画轴,才徐徐展开稍露竹叶梢头,徐邦达便脱口而出“李方膺”,及全部打开后果然不差。许多书画卷刚打开半尺,徐邦达便能说出与此画有关的一切,遂有“徐半尺”的雅号。故宫博物院前任院长郑欣淼将徐邦达称为中国艺术的“国宝”:他将文献考据与图像有机结合起来,系统地建立了古代书画的鉴定标尺,真实地还原了中国书画史的发展脉络。徐邦达与谢稚柳、启功并称书画鉴定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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