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婚姻调查未婚同居关系闹僵 男方上法庭讨彩礼

        申诉复查法院认为:王某无法证明张某是某金的遗传学父亲,也不能证明张某是某金法律上的父亲。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第一,上诉人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某金的遗传学父亲;第二,即使能证明被上诉人是某金的遗传学父亲,也无法认定被上诉人是某金法律上的父亲。因此,上诉人要求某金由被上诉人抚养,理由不成立,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目前国内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案件大多数为胚胎的权属问题纠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其是第一起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采用试管婴儿方式,将冷冻胚胎孕育成子女后,因亲子关系认定而引发的抚养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不仅涉及冷冻胚胎的处分权、双方的知情权、哈尔滨婚姻调查生育选择权而且还涉及了涉案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鉴于本案是抚养关系纠纷之诉,因此着重从亲子关系认定的角度进行如下分析:

        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即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按照传统的亲属法理论,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其中又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两种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其中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由于法律上明确规定后一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前一类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故称其为法律拟制的或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育子女,因可能存在不完全的自然血亲关系,且并未发生收养问题,他们之间不成立养父与养子女的关系。该子女又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或者事实婚姻关系)期间受孕和出生的,因此,哈尔滨婚姻调查父母与该子女的关系又不同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所以,不能借助于传统的亲属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直接确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情况下,夫妻双方与所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手机:QQ 13054261066

微信:1305426106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8:00,节假日不休息


导航地图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