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男子为情人买车 妻子得知要情人归还败诉

       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在2000年认识,然后开始恋爱同居,其后共同购置房产,张某还在购房合同上注明是王某的丈夫,因此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2001年、2002年俩人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生育了某亿、某赢,生育某亿、某赢,是王某(妻)与张某(夫)当时的共同意愿,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只是俩人辅助生育的手段,与上述第(一)种情形是一致的,某亿、某赢与王某、张某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应视为王某、张某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

       生育子女的基础条件方面的差异:某亿、某赢的孕育是以王某和张某的事实婚姻为基础,或者是非法同居关系为基础,但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于2003年经广东省哈尔滨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解除。某金是在2008年3月出生,此时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近四年,对于张某和王某而言已经没有孕育子女的基础关系。

       关于双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三子女的合意差异:王某与张某在2000年至2003年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因王某患有原发性不孕症,双方协商并共同同意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方法生育子女,并在张某任职的医院通过人工授精培育了十几个胚胎,随后生育出某亿、某赢。因此尽管没有张某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但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生育某亿、某赢是王某和张某二人的合意。然而,王某作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方,其已经提供《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与某金存在亲子关系,如果某金是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且利用二人剩余冷冻胚胎孕育而出,根据“某金”《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某亿、某赢的资料等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再次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某金,已经取得张某的知情同意,二人在生育某金上已经形成合意缺乏必要证据证明。

       张三(化名)是一家电子公司的老板,名下拥有多处房产,他投资开办的公司每年纳税就有30多万元,是个令人称羡的企业家。他原本还有个羡煞旁人的家庭。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他与妻子相识于大学阶段,婚后两人幸福美满。婚后一年,妻子生下一个女儿。这个女儿更是他们的骄傲:“多才多艺,拉得一手好小提琴。成绩也不错,中考时还高分考入哈尔滨一所知名重点中学。”一切看起来都往好的方面发展。综合以上两种情形,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认定张某与某金之间的关系,因此,张某对某金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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