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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是法院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其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二是对犯罪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三是判处多重的刑罚。如果有社会危害性,且人身危险性较大,就必须处以刑罚;如果有社会危害性,但是人身危险性不大,则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通常情况下,我国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种,哈尔滨调查公司以便法官裁量时根据具体犯罪事实选择适用。人身危险性对刑种的适用有影响,人身危险性大的,选择较重的刑罚或者选择并处附加刑;人身危险性较小时,可以选择较轻的刑罚或者不并处附加刑。

       我国有学者提出量刑事实根据一元论,认为我国的量刑事实根据应当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统一,从而否定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笔者认为,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和影响,不仅有理论根据,还有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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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罚体系中,除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外,其他刑罚都有幅度的问题。影响刑罚量的因素有很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人身危险性较大、难以改造时,应当处以较长期的刑罚,进行较长时间的改造。如累犯、惯犯、前科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再犯可能性也较大,所以法律规定为从重情节,量刑时从重处罚,判处较长期的刑罚和较多数量的财产刑,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果。二是当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时,应当判处较短期的刑罚。

       如自首犯、中止犯、激情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可塑性大,容易改造,人身危险性更容易减弱甚至消灭,因此,量刑时应判处较轻刑罚和较少数量的财产刑。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事制度。哈尔滨调查公司缓刑具有独特的功能,既可以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其应有的刑事处罚,表明国家对犯罪及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又能很好地对具备宽恕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宽大,实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

       我国刑法对缓刑制度也给予了认同,除累犯外,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谓“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是罪犯确实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也就是人身危险性已消失。可见,有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决定是否宣告缓刑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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