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离婚律师不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哈尔滨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李刚婚外结识李晓莉后,婚外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刚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双方的行为亦违反社会道德、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序良俗,应予谴责。二审中,李晓莉已自认李刚通过银行转账70000元、现金存款52000元到其银行账户,也确实使用李刚的农业银行卡消费20000元用于购买东风日产小轿车。结合一审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李刚合计将142000元给与李晓莉。至于王娟上诉主张李刚交50000元现金给李晓莉用于购买东风日产小轿车,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关于李刚交给李晓莉的款项是否是赠与,其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娟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否认定无效问题。李刚给与李晓莉的钱财,是基于与李晓莉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李刚将142000元无偿给与李晓莉的行为,属于赠与。李晓莉辩称李刚存入其银行账户及其刷卡消费的款项,部分是归还的欠款、部分是两人一同赌赢的钱、部分是受李刚之托用于购买彩票,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缺乏事实依据。

       由于李刚与王娟婚后并未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李刚与王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刚未经王娟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共计142000元赠与李晓莉,侵害了王娟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李晓莉亦非有偿取得,故李刚的赠与行为无效。

       2012年初,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小徐认识了女孩倪某,并于2012年6月结婚。婚后半年,小徐意外身亡。两位老人对独子的离世无法释怀,哈尔滨离婚律师并与儿媳倪某产生隔阂。发现儿媳怀孕后,老人将所有希望放在未出世的孙辈身上,双方关系也有所缓和。怀孕期间,徐某、李某夫妇给了儿媳4万元营养费,孩子出世后多次赠送奶粉、玩具、纸尿裤。

       文艳与范仁是夫妻,2012年初,范仁与林莹莹相识并同居。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范仁先后向林莹莹的银行(行情 专区)账号汇入20余万元;2012年4月,范仁为林莹莹支付了一套房子的定金及首期款20余万元,并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林莹莹名下。2012年12月,范仁还为林莹莹购买小车一辆,价值12万余元。法官审理认定范仁给林莹莹的款项为夫妻共同所有。范仁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支付给第三人,其支付行为无效,林莹莹负有返还其受款项的义务。由于转账的20余万元,文艳和范仁都没有证据说明具体金额及用途,法院认定,两被告应负担同等的返还义务,判令林莹莹返还款项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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