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婚后能要求变更离婚协议吗?

       扶养关系可以变更吗?在扶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则不存在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的顺序问题,哈尔滨婚姻调查也不存在扶养人的变更问题。而当扶养关系人有数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有一定的顺序时,便会出现扶养关系人的变更。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扶养人的变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蕴含着这方面的内容。哈尔滨婚姻调查从有关规定的精神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一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抚养义务人,即在父母健在并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没有扶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二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假设父母死亡时,兄、姐也没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待兄、姐成年并有扶养能力后,祖父母丧失了扶养能力,那么,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则由祖父母承担变更为兄、姐承担。

       扶养方式指扶养人扶养被扶养人的形式。就一般而言,扶养人可以采取“迎养”或“按期给养”的方式。迎养要求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履行扶养义务;当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时,则采取按期给养的方式。在一般的情况下,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方式为迎养的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采取按期给养的方式,如父母离婚之后,子女只能与父或母一方实际地共同生活,另一方则依法只能按期支付生活教育费。但是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扶养方式不同,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的内容。

       但是,当确定扶养方式的具体情形发生变化后,扶养方式也应变化。例如,子女要出国工作一定的时间,无法让赡养的父母同行,那么,哈尔滨婚姻调查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方式得由迎养的方式变更为按期给养的方式;同样,父母离婚后,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伤残无力继续实际扶养子女,另一方可要求变更子女的扶养关系而由自己实际扶养。当然,扶养方式的变更并不改变扶养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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