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婚姻调查保证方式与共同保证

        关于共同保证的效力,《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共同保证分为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哈尔滨婚姻调查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依《担保法》第2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该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哈尔滨婚姻调查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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