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离婚律师应该受到法律的认可吗?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哈尔滨离婚律师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晓玲不依不饶。她强调,孩子是自己亲生的,她只想自己抚养。最重要的是,孩子目前刚出生不久,还在哺乳期,需要妈妈母乳喂养,不宜离开母亲。同时,晓玲还请求法官判令张三支付抚养费64万元。

       本案中,原、被告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子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哈尔滨离婚律师法官还解释说,根据被告的经济水平及哈尔滨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计至孩子成长至18周岁总计64万余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官判定将非婚生子女判决给晓玲抚养,张三需支付给晓玲抚养费64万元至以非婚生子女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为了保证金额全部用于抚养孩子成长,晓玲可每月支取3000元,张三有权对孩子抚养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监督;晓玲当月支取的抚养费如超过3000元,应征得张三的同意代孕合同,即为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根据该规定,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哈尔滨离婚律师从生育权和亲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合法的生育应以结婚登记并办理准生证为条件。代孕方将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通过代孕合同转移给求孕方,违反了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的原则。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此类“借腹生子”的中介机构很多。最近,多家“代孕”网站频频亮相,公开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近日,记者在网上搜索“哈尔滨代孕”,很快就找到了几家代孕中介。一家代孕中介甚至承诺,可以找年轻漂亮的大学生做代孕妈妈,让客户“挑到满意为止”。还有一个“哈尔滨代孕网”,该网站自称要帮哈尔滨不孕夫妇实现孕育后代的梦想,提供“泰国代孕”和“美国代孕”,也提供“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别筛选”等多项服务。他们还声称,会签署专业的“代孕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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