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当事人进行离婚诉讼,成功争得子女抚养权和房产

       本案系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哈尔滨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女方。2011年男女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婚后购买坐落于红桥区的房屋一处作为婚房,首付款由男方父母出资,女方对此予以认可。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现已偿还15万元,该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此外,男方父母还一次性付款购买了另一处房屋,当时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父母居住在房屋内,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后来男方父母出售了这套房屋,用所得房款又购买一处房屋,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由男方父母居住。

       根据此次案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哈尔滨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给予相关提示: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无充分的证据,法院将驳回诉请;2、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但一方不配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可以随时起诉过户。本次诉讼前,男方曾先起诉女方,当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在此次诉讼期间,男方同意离婚,但是就财产分割问题,男方认为婚房的首付是由自己父母出资的,这应当视为对男方自己的赠予,在计算双方份额时,应将父母出资部分扣除。律师则认为,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单方赠予。离婚诉讼前,并无书面材料证明单方赠予;而离婚诉讼期间,一方父母表态对自己子女赠予,这对另一方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后来律师询问有关房屋价格评估鉴定部门,婚房评估作价后,如依法判决,委托人可得利益大约是15万元。律师向女方反馈信息,哈尔滨离婚律师公司并分析调解方案。此后,律师又与法官和男方进行沟通,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律师提示:1、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声明对一方子女的赠予,该财产归属于一方所有;2、仅凭离婚诉讼期间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单方赠予的表态,如果无其他充分证据,难以认定单方赠予。

       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贷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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