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私人离婚律师无性婚姻可作离婚的理由吗

       律师认为《婚姻法》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曹女士的情况是比较罕见的,但是夫妻间因为各种原因,比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疾病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的或者出现其他问题的,哈尔滨私人离婚律师是否是法定离婚的原因呢?我们也不止一次的接到关于这方面不和而要求离婚的,不过碍于面子,很多当事人会以性格不合为理由提起离婚,而没有将无性婚姻摆到台面上。通翻有关婚姻法律法规也的确没有关于无性婚姻的规定。在某些国家有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同居的诉权,如果另一方拒绝的,虽然同居权不能强制执行,但一方可以将此作为离婚的理由,在我们国家没有类似规定,但从社会伦理上说,长期的无性婚姻,配偶又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一)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二)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三)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哈尔滨私人离婚律师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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