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婚姻调查有权要求“小三”全额返还获赠的财物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影认为涉案的三笔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三笔款项均是银行存款,在没有证据证明不是蓝影与邓杰华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的三笔款项是蓝影与邓杰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涉案的三笔款项是否是赠与行为的问题。第一笔128000元,杨伟莲主张该款项系邓杰华对杨伟莲的借款,然后邓杰华进行归还,但未能对借款经过举证,不能证明杨伟莲与邓杰华存在借款关系,对杨伟莲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二笔100000元,哈尔滨婚姻调查杨伟莲主张经办人是邓杰华,钱是杨伟莲个人的,但未能进行举证,金额100000元,数额较大,无故交由邓杰华存入自己的账户,不符合普通人日常的行为习惯,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三笔7000元,杨伟莲主张该7000元是杨伟莲支付现金给邓杰华办理业务,杨伟莲当时不在东莞,用邓杰华的卡将钱转入杨伟莲的银行卡里,若杨伟莲支付现金7000元给邓杰华,交托邓杰华办理用于装修的工程款,按常理7000元会花费完毕,邓杰华无需再支付杨伟莲7000元,杨伟莲的陈述自相矛盾,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涉案的三笔款项,蓝影主张是邓杰华的赠与行为,杨伟莲与邓杰华均不能举证证明不是赠与行为,原审法院采信蓝影的主张。

        蓝影诉请赠与行为无效,涉案的三笔款项系蓝影与邓杰华的夫妻共同财产,邓杰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伟莲,未经蓝影同意或追认,邓杰华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蓝影认为其是在2013年5月份通过查询银行账户和从其他亲朋好友口中得知邓杰华有大量的钱财赠与给杨伟莲,所以并不存在杨伟莲所讲的第一笔款项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杨伟莲与邓杰华均不能提供反证,不能否定蓝影的知情时间,蓝影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予以采纳。蓝影诉请杨伟莲返还赠与财产人民币235000元,杨伟莲确认与邓杰华私下成为好朋友,作为好朋友,理应知道邓杰华已有家庭的情况,杨伟莲无合法理由获得对方大额金钱,损害了邓杰华配偶蓝影的合法权益,蓝影诉请杨伟莲返还赠与财产人民币23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蓝影要求返还其名下,涉案款项是蓝影与邓杰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蓝影要求返还其名下,不改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蓝影诉请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率,从杨伟莲取得财产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止(蓝影请求停止日)。蓝影诉请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蓝影诉请杨伟莲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受损害的法律关系,本案是财产损害的法律关系,蓝影的诉请,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哈尔滨婚姻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一、邓杰华与杨伟莲之间三笔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二、杨伟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蓝影返还赠与财产人民币235000元及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率,本金128000元从2011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止,本金100000元从201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止,本金7000元从2013年4月6日起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止)。三、驳回蓝影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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